他家料理后事。
再往后,我陪着他媳妇去公安部门办了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上写的是酒后猝死!
等尸体火化后,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十二月底时公司接到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我拿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咨询了公司聘用的律师,那位律师建议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前几天市政府做出了决定,维持了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那位律师又建议我们起诉解决,他说醉酒死亡不一定就认定不了工伤,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实施的《社保法》第三十七条,强调的是醉酒与员工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没查明员工死因之前人社局就下定论,认定员工不构成工伤有些牵强。
康总让我再咨询下您,听听您的意见。”赵经理道。
很显然,康总对那位律师有些不太信任,要不然也不会让赵经理找王川过来。其实很多公司老板都是这样,既依靠律师,又不太信任律师,总想多听几位律师的意见。
“首先我对贵司法律顾问的意见不进行评论,我只对贵司的事情进行分析,请您理解!”王川道。
他不想背后去评论或者说贬低同行去换取业务,因为这是有违他的执业理念的,大家是同行都不容易,何必呢!
“嗯,我们也是这个意思,我们想听听您对这件事的分析和意见。这是相关文件。”赵经理说着将一摞文件递给了王川。
“其实咱们国家的酒文化由来已久,在现实中,不管是聚会还是谈业务经常需要请客吃饭。
请客吃饭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喝酒,无酒不成席嘛!所以宴请客户喝点酒再正常不过。但是一旦饮酒过量,就很容易成“醉酒”状态。
如果员工只要“醉酒”,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得不到工伤赔偿,对员工其实很不公平。
目前认定工伤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首先,《社会保险法》在效力上高于《工伤保险条例》,所以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以前者规定为裁判依据,也就是说法院应当以《社会保险法》为判案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强调的是醉酒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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