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对面的原告席上坐着一位五十多岁的老律师,原告没有出庭。
“原告,陈诉下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女法官看向原告席上的代理人,那位老律师。
“原告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四万八千七百五十九元;二、残疾赔偿金十一万八千八百八十六元;三、误工费九万元;四、护理费二万六千七百四十二元七角;五、鉴定费二千二百元;六、营养费……
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被告员工,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原告上床时,因床铺的梯子质量问题摔倒在地,后经原告呼救,隔壁同事赶到将其送至医院救治……
原告认为职工宿舍属于公共场所,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被告提供的床铺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老律师带上老花镜,看着起诉状道。
“被告答辩!”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系在宿舍自己不慎摔倒的,与被告无关。另外宿舍并非公共场所,被告在宿舍楼门口设立了宿管人员,原告因自己原因在宿舍内不慎摔倒与被告无关,被告对此无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被告提供的床铺都是从网上采购的正规厂家产品,相关产品没有国家强制标准。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
答辩完毕!”王川道。
“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医院的病历及一二零救护车费用发票,证明原告在宿舍内受伤后送到医院诊治。
第二份证据,《家用双层床安全第一部分:要求》gb24430.1-2009和《床类主要尺寸》gb3328-82,证明被告提供的床铺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
第三份证据,相关费用发票,证明原告治病产生的费用。
第四份证据,原告工资单,证明原告因受伤无法工作导致的误工费数额。
第五份证据,鉴定书,证明原告受伤后进行伤残鉴定,并确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举证完毕!”老律师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医院的病历及一二零救护车费用发票,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系在宿舍内受伤,并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摔伤应承担责任。
第二份证据,《家用双层床安全第一部分:要求》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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