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导致马哲死亡,后经交通管理认定马哲与肇事方负同等责任。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工程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工程公司虽然与马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程公司存在违法转包的行为,应对马哲因工死亡的后果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一审判决书。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第34号第七条规定,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上述事实和通知、意见,工程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完毕!”王川拿着起诉状读道。
“被告进行答辩!”女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首先,被告与马哲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曾于二零一二年二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被告与马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后被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出具了判决书,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原告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其次,被告与马哲之间系雇佣关系。
贵院曾与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做出判决,判定被告与马哲之间属于雇佣关系,现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判决内容。
原告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审原则,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原告起诉确认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截止目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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