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告列举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目的在于,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强行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而这种做法在法律实践中已经被法院完全否定。本案此前的劳动仲裁和贵院的判决便是很好的例证。
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第34号文,该文件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这类规范性文件本身不属于法律范畴,但其效力是法律赋予的,前提是这类规范性文件本身必须是合法的。
换句话说,上述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也不能违反上位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工伤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原告提出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被告认为上述部门规范性文件已经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应被法院作为判案的依据。
答辩完毕!”被告律师说话声音洪亮,讲的头头是道,在台下众人听来原告似乎毫无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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